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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横议】抢来的财产不是财产,而是罪证|盛洪

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周刊 发布时间:2022-04-20 字号:

【横议】抢来的财产不是财产,而是罪证|盛洪

听说大午集团约值70亿元的全部资产被以奇低价格6.861亿被“拍卖”。我能体会到大午人的痛心疾首,但我劝大午人不必如此。

真正应该恐惧的,应该是看来占了很大便宜的中标者“保定芮溪科技有限公司”及其个人成员。这是因为,这是一场非法的交易。首先是拍卖的主体是非法的。资产是大午集团的,只有大午集团才有权拍卖。其次拍卖过程不符合合法交易程序。先是非法的主体“委托”的评估公司明显恶意低评资产;然后是有意竞拍者并不能无障碍地进入,听说不少有意进入者受到威胁后退却;最后是拍卖过程没有竞价。而一个合法的交易,一是不能限制交易者自由进入,二是要有竞争。所以这是一个非法交易。

既然非法,这个所谓“保定芮溪科技有限公司”就没有合法取得大午集团的产权;并且这个所谓“购买”过程就是抢夺过程。如果是抢夺,就是犯罪,而可以用来定罪的,就是抢夺来的资产。所以对于这个“保定芮溪科技有限公司”来说,它获得的大午资产就不是财产,而是罪证。如果是罪,第一个抢夺者就是那个拍卖大午资产的法院;这个“拍卖”只是个销赃过程。

区别在于,一般的罪犯只是私下进行这样的犯罪活动,这次掠夺大午的行为却在光天化日之下,并且有法律文件和交易过程作为犯罪记录。如果有一天这个犯罪要被清算,罪证是现成的。如果罪犯不恐惧,那一定是误以为权永远大于法。其实权力短暂,天道永恒。

参考文献

盛洪,“关于大午事件的法律正当程序”,《Forget-talk Hill Study》,2020年12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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